杭州收债公司介绍民法上的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的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
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2017年2月2日 修改:2017年2月2日 所属分类:常见问题 访问统计:575
在日常生活中,“债”一词被人们频繁使用,比如,债台高筑、欠债还钱、三角债是用来指金钱债务;心债、人情债则是借用债来表示情感上的亏欠。而在法律上债是其特定含义的。杭州收债公司介绍民法上的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的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
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源自于罗马法,债是用拉丁文Obligatio概括的,被称作为法债,所谓法债,是指特定当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查士丁尼(法学阶梯)中认为:“债是依国法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债。这里的债包括了债权和债务,例如请求债务清偿的权利以及清债债务的义务。“法锁”着重于表现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约束状态,是一种法律上的纽带。而债就像一条项链,债权人和债务人被束缚于项链的两端。互相承担义务,享受权利、只有通过称为清债的程序才能解除。
关于债的一般学说是由德国学家首先提出的《德国民法集》第241条规定:“由于债的关系,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给付。给付也可以是不作为。有鉴于债的特殊性。《德国民法典》将债权人与物权区分开来,专设了债的关系一篇,这也是成文民法编篡史上的创举。大陆法系国家沿用了罗马法上债的概念。因此,债的概念仅存于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中没有与大陆法系中债相当的概念。英美法上OBLIGATION仅指法律义务,而没有权利的含义。大陆法系中债相当的概念。英美法系中债权和欠债是两个概念。英美法上虽然一直未将债法视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对债的各种发生根据如合同、侵权行为、准合同以及信托等,法律上都给予了承认。
债是民法中最为重要的一项法律制度,是社会生活中各种经济流转关系在法律上的反应,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受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是特定的民事主体之间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因而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前述所谓“心债”、“人情债”,不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不是法律上的债,因而就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在债这一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债务人则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以满足债权人的请求。债权人享有的权利成为债权,债务人负有的义务称为债务。由于债权债务共存于债这个法律关系当中,在通常情况下,债,债权,债务实际上就是在同一含义上使用的。